|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601-00082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经开区所(2026.1.15)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1-15 09:06 | 发布日期: | 2026-01-15 09:06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西潘楼镇张楼行政村卫生室 | 利辛县西潘楼镇张楼行政村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当事人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利辛县西潘楼镇张楼行政村张楼自然庄。2025年3月份,当事人用1盒二甲双呱(售价:5.7元/盒)与一位患者换了1盒格列吡嗪片(批次号:51824010A)。2025年4月8日,当事人以5.79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另一位患者3盒格列吡嗪片(其中2盒为当事人于2025年3月2日从利辛县*******购进的批号为241229的格列吡嗪片,另外1盒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的批次号为51824010A的格列吡嗪片),截至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计销售批次号为5182401 0A的格列吡嗪片1盒,货值金额5.79元。截止调查终结,未接到涉及该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
1.没收违法所得5.79元; 2.罚款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1/15 | 利市监处罚〔2025〕1250号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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