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601-0000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6.1.4)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6-01-04 16:57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16:57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 |||||||||
| 编号:2026-0001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小孔地锅馍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经查,2025年10月10日当事人开始生产经营“玉米面馒头”,该“玉米面馒头”系散装称重,至2025年10月15日我局抽检时当事人共生产经营40kg。抽检使用了1.9kg,其余生产的“玉米面馒头”已销售完,销售价7.37元/kg,销售额294.8元。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开始生产经营“枣面馒头”,该“枣面馒头”系散装称重,当事人共经营3天,自2025年10月15日我局抽检后就不再生产,3天共生产经营5kg。抽检使用了1.4kg,其余生产的“枣面馒头”已销售完,销售价5元/kg,销售额25元。至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抽检后,当事人就不在经营“玉米面馒头”和“枣面馒头”。当事人在生产经营上述“玉米面馒头”和“枣面馒头”时,为使味道更香甜就在加工时加入了蛋白糖。当事人使用的蛋白糖系从利辛县玛丽亚医院楼下的食品原料批发户处购进的青岛海之韵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之韵®”复配甜味剂(蛋白糖)。2025年10月15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玉米面馒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同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枣面馒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1月13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玉米面馒头”《检验报告》(DBJ25341600350539404)经抽样检验,内容为:“检验项目:...3、糖精钠(以糖精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3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7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97-2023(第三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枣面馒头”《检验报告》(XBJ25341623350539427)经抽样检验,内容为:“检验项目:...3、糖精钠(以糖精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5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9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97-2023(第三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玉米面馒头”《检验报告》(DBJ2534160035053940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341600350539404)和“枣面馒头”《检验报告》(XBJ2534162335053942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5341623350539427)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玉米面馒头”和“枣面馒头”。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玉米面馒头”和“枣面馒头”货值共计319.8元。 |
1、没收违法所得319.8元; 2、没收1袋蛋白糖(已开封); 3、罚款5000元。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1/4 | 利市监处罚﹝2025﹞1261号 | |
| 2 | 利辛县翟西伟枕头硬面馒头店 | 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经查,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水晶郦城6栋302铺从事馒头生产零售经营。当事人主要生产白面馒头,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开始生产经营“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之前未生产,该“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系单个销售,至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抽检后,当事人就不在生产“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当事人每天制作一笼“玉米馒头”,一笼60个左右,共经营6天,共计360个“玉米馒头”,抽检使用了1.074kg,销售7.45元/kg,日常单个销售,销售价0.45元/个,销售额共计162元。其余生产的“玉米馒头”已销售完。当事人每天制作一笼“红枣馒头”,一笼30个左右,共经营6天,共计180个,“红枣馒头”抽检使用了1.17kg,销售6.84元/kg,日常单个销售,销售价1元/个,销售额共计180元。其余生产的“红枣馒头”已销售完,具体销售给谁不知道了。当事人在学习制作上述“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时,师傅为了使味道更香甜就在加工时加入了蛋白糖,所以当事人制作上述“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时也学习加入了“海之韵®”复配甜味剂(蛋白糖)。上述“海之韵®”复配甜味剂(蛋白糖)当事人每天制作“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时会加入。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从利辛县玛丽亚医院楼下一食品原料批发户处购进青岛海之韵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海之韵®”复配甜味剂(蛋白糖),生产日期:2025-01-06;保质期:18个月。2025年10月15日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11月14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玉米馒头”《检验报告》(DBJ25341600350539411)经抽样检验,内容为:“检验项目:...3、糖精钠(以糖精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22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17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97-2023(第三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红枣馒头”《检验报告》(DBJ25341600350539410)经抽样检验,内容为:“检验项目:...3、糖精钠(以糖精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42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8-2016(第一法);...5、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4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97-2023(第三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玉米馒头”《检验报告》(DBJ2534160035053941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341600350539411)和“红枣馒头”《检验报告》(DBJ253416003505394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5341600350539410)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有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涉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玉米馒头”和“红枣馒头”货值共计342元。 |
1、没收违法所得342元; 2、没收1袋“海之韵®”复配甜味剂(蛋白糖)(已开封); 3、罚款5000元。 |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6/1/4 | 利市监处罚﹝2025﹞1259号 |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