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079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12.12)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2-12 11:18 | 发布日期: | 2025-12-12 11:18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张村镇发丝造型美发店 | 利辛县张村镇发丝造型美发店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称于2024年从利辛县下乡送货车购进了弹力多姿雅烫发水1盒,进价6元/盒,售价20元/盒。制造商: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紫藤街22号,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9008,卫生许可证号:(99)卫妆准字07-XK-0016号,执行标准号:Q/320500LOR 15,保质期:3年,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00623,净含量:2*100ml=200ml,限制使用日期: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0月29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弹力多姿雅烫发水1盒,经检查,该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尚未销售出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20元。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弹力多姿雅烫发水1盒; 2、罚款200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九条、第十条第四款、第七条第(四)项和第二十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2月12日 | 利市监处罚〔2025〕1143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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