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12-00023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巩店所20251202)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2-02 16:52 | 发布日期: | 2025-12-02 16:51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巩店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 1 | 利辛县汪蔚涛日用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 利辛县汪蔚涛日用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经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于2023年9月12日从山东某日用品有限公司购进10支玛熙娜MAXINA保湿护手霜,备案人/生产企业为山东欧蔓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妆20170008,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鲁G妆网备字2022004854,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20818,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7。进价1.92元/支,售价2元/支。过期前销售1支,剩余9支过期后未售出。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玛熙娜MAXINA保湿护手霜9支(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20818,限期使用日期20250817); 2、罚款200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12-2 | 利市监处罚〔2025〕1030号 |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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