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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11-00219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公告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汝集所2025112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1-24 16:17 发布日期: 2025-11-24 16:16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汝集所20251124)

发布时间:2025-11-24 16:16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8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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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亳州市李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汝集新桥店 亳州市李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汝集新桥店销售药品未附有说明书案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当事人在销售氯化钠注射液时未附有说明书。2025年11月3日,我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玻璃货架上发现9瓶氯化钠注射液无说明书,执法人员现场拆封1箱(40瓶/箱)内有合格证1张,说明书1张,现场询问店员表示销售氯化钠注射液时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氯化钠注射液的说明书。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利市监处罚〔2025〕1172号 主动履行
2 利辛县邓强大药房 利辛县邓强大药房销售药品未附有说明书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当事人在销售氯化钠注射液时未附有说明书。2025年11月4日,我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玻璃货架旁发现32瓶氯化钠注射液无说明书,负责人现场表示销售氯化钠注射液时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氯化钠注射液的说明书。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利市监处罚〔2025〕1173号 主动履行
3 利辛县汝集医药零售一部 利辛县汝集医药零售一部销售药品未附有说明书案 2025年10月16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当事人在销售氯化钠注射液时未附有说明书。2025年11月4日,我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氯化钠注射液,已经售完,负责人现场表示销售氯化钠注射液时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氯化钠注射液的说明书。 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利市监处罚〔2025〕1174号 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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