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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枫林晚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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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枫林晚酒店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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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08月03日从易起富(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卡莱利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隆力奇”洗发水和“沐浴露”各1桶(洗发水,生产日期:2025年06月13日,保质期:3年,净含量:20kg/桶,进价170元/桶。沐浴露,生产日期:2025年06月26日,保质期:3年,净含量:20kg/桶,进价170元/桶),购进后,当事人将两大桶的洗发水和沐浴露分装在8611的房间浴室内的洗发水、沐浴露瓶内,免费提供给顾客使用。2025年08月28日,本局接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记录单编号:250828037003033)投诉,称“入住8611房间时发现该酒店方提供的洗手液、洗发水沐浴露均无最小单元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希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接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对利辛县枫林晚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在当事人客房洗漱间内发现提供给顾客使用的沐浴用品仅标注“洗发露”和“沐浴露”,未标注其他标签信息,被我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洗手液。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经营处共计发现无标签的“洗发露”和“沐浴露”各1瓶,由于上述物品为当事人免费提供使用,因此无法计算货值金额,无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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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洗发水、沐浴露各1瓶。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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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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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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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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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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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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