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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代玉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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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代玉大药房未经申请网络备案在网络销售二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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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旧城镇城皇路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经营活动。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请网络备案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辽趣(河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该“医用外科口罩”,一共购进100包,每包10只,共1000只,进价0.05元/只,销售价0.1元/只,生产日期:2025.08.02,生产企业:河南大博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22140675,生产日期:2025.8.2,有效期至:2027.8.1。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行为。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口罩尚未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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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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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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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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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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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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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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