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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510-00045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李某某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案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5-10-31 10:57
发布日期:
2025-10-31 10:57
李某某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案
发布时间:2025-10-31 10:57
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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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8日,由我局综合协调股移交某某(利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类事故的相关材料。2025年6月1日,某某(利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类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李某某,某某(利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60453.6元(陆万零肆佰伍拾叁元陆角)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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