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MB19736724/202511-00038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行政执法公示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1-12 16:53 | 发布日期: | 2025-11-12 16:53 |
2025年11月4日-6日,利辛县应急管理局在对利辛县阚疃镇、展沟镇等乡镇开展烟花爆竹明察暗访行动中,查处3家超市涉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利辛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查封扣押手续,并对上述3家商店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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