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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511-00036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无
名称:
刘某某瞒报事故案
文号:
无
发文日期:
2025-11-14 14:39
发布日期:
2025-11-14 14:39
刘某某瞒报事故案
发布时间:2025-11-14 14:39
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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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利辛县某某电力利辛板集电厂建设工地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刘某某,项目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人民币12600元(壹万贰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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