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10-00284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1031)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10-31 09:31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09:30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1031) | |||||||||
| 编号:2025-1031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旧城镇好运超市 | 利辛县旧城镇好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欧莱雅精油润养洗发露(限用日期为20250616,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01)是当事人2024年年初从利辛的送货车上购进的,购进5瓶,售出4瓶,进价25元/瓶,售价30元/瓶,过期后没有销售。至案发时,货值金额共计30元。经查询,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欧莱雅精油润养洗发露(限用日期为20250616,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01)1瓶; 2.罚款100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十条第四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0月31日 | 利市监处罚〔2025〕942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 | 利辛县旧城镇盛美兰食品商店 | 利辛县旧城镇盛美兰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高露洁防蛀美白牙膏(限用日期为20250105,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41)、香茅精华花露水(限用日期为20250107,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331)、倍效芬香焗油膏(限用日期为2024/07/25,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48)等产品的进货时间、地点、进货价格和进货数量等信息当事人因年纪较大记不清楚,高露洁防蛀美白牙膏售价5元/盒;香茅精华花露水售价7元/瓶;倍效芬香焗油膏售价12元/瓶,过期后没有销售,至案发时,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48元。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高露洁防蛀美白牙膏(限用日期为20250105,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41)2盒、香茅精华花露水(限用日期为20250107,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331)2瓶、倍效芬香焗油膏(限用日期为2024/07/25,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148)2盒; 2.罚款200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十条第四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10月31日 | 利市监处罚〔2025〕951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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