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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0U19825Q/202508-00003 组配分类: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文综罚字〔202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15 14:55 发布日期: 2025-08-15 17:20

(利)文综罚字〔202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8-15 17:20 来源: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浏览: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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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利辛县致青春网咖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41623MA2N2W52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武润泽

住所(住址等):利辛县城关镇金龙国际商贸港2号楼2楼

2025年7月23日22时10分,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联合利辛县治安大队进行执法检查,亳州市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岳磊(12030321008)、刘娟(120303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利辛县城关镇金龙国际商贸港2号楼2楼的利辛县致青春网咖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共有30人在上网,其中坐在15号机的上网人员,经治安大队扫描人脸显示为未成年人。15号机的上网人员名叫张梦泽,2008年7月21日出生。执法人员立即让其填写《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利)文综检(勘)字〔2025〕074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6张;3、张梦泽填写的《进入网吧信息登记表》1份;4、户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张梦泽的人口信息1份;5、《调查询问笔录》;6、武润泽和李盈盈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7、委托书1份;8、利辛县致青春网咖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元;3、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者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8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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