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266H/202509-00025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9.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6 17:12 发布日期: 2025-09-16 17:1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9.15)

发布时间:2025-09-16 17:12 来源:利辛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浏览:109 次
【字体大小: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编号:2025-00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程雪粮禾粥餐饮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办理《营业执照》、《安徽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现在利辛县城关镇向阳中路南侧一中家属院02号从事小餐饮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份从网络平台(具体名称不记得了)购进河北马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燕山鲜酵母”20块,规格:净含量:500克/块;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0日;保质期:45天(0-4℃);批号:ZB5923;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3113072200115;委托方:益海嘉里英联马利食品营销(上海);购进价5.4元/块,进货额108元,上述“燕山鲜酵母”当事人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去年因为老店经营不好,就将老店剩余14块“燕山鲜酵母”于2025年1月份搬到了现在的店内,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存放在当事人冰箱内于2025年6月16日被我局查获。2025年3月份当事人某供货商(具体名字不记得了)赠予当事人一袋“南德包子饺子料”,规格:净含量:30g/袋;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1日;保质期:24个月;批号:20230501;生产商: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调味品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41112200019;无购进价,上述“南德包子饺子料”供货商赠予当事人后一直未使用,仅开封,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存放在当事人操作间下层货架上于2025年6月16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于2023年从网络平台(具体名称不记得了)购进天津红依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古福食用碱面”1袋,规格:净含量:30g/袋;生产日期:2022年05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价2元/袋,进货额2元,上述“古福食用碱面”当事人用于清洗毛巾,不用于制作食品,有效期内使用了半袋,剩余半袋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存放在当事人操作间操作台上层于2025年6月16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采购上述“燕山鲜酵母”、“古福食用碱面”时因时间过久索要的供货者的营业执照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已经遗失了。当事人未索要“南德包子饺子料”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销货凭证。上述“燕山鲜酵母”、“南德包子饺子料”、“古福食用碱面”货值77.6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燕山鲜酵母”14块、“南德包子饺子料”1袋、“古福食用碱面”1袋;
2.罚款2000元。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5 利市监处罚〔2025〕898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