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9-00158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5091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9-17 08:15 发布日期: 2025-09-17 08:1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类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永兴所20250917)

发布时间:2025-09-17 08:13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22 次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沈子刚大药房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永兴镇北街从事药品销售。2024年7月18日从合肥欣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修微升”牌肝维康片40盒,进货价为13元/盒,销售价为38元/盒。该药品盒体标注内容有国药准字Z10980049、规格:60片/盒;产品批号:332405021;生产日期:2024.05.27;有效期:2026.5.26。 2025年3月21日从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购进由贵阳科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玉龙”牌君歧肠胃合剂120盒,进货价为15元/盒,销售价为88元/盒。该药品盒体标注内容有国药准字B20120003、10mlx10支/盒;产品批号:20250302、生产日期:2025.03.13;有效期:2026.09.12。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以上两种处方药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前改正,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上述两种处方药的行为。至2025年8月6日查获时,“修微升”牌肝维康片已售出20盒、剩余20盒,违法所得500元、货值金额1520元;“玉龙”牌君歧肠胃合剂已经售出36盒、剩余84盒,违法所得2628元、货值金额10560元。 罚款5000元。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9/16 利市监处罚〔2025852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