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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沈子刚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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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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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永兴镇北街从事药品销售。2024年7月18日从合肥欣维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由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修微升”牌肝维康片40盒,进货价为13元/盒,销售价为38元/盒。该药品盒体标注内容有国药准字Z10980049、规格:60片/盒;产品批号:332405021;生产日期:2024.05.27;有效期:2026.5.26。 2025年3月21日从安徽省肥西县医药公司购进由贵阳科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玉龙”牌君歧肠胃合剂120盒,进货价为15元/盒,销售价为88元/盒。该药品盒体标注内容有国药准字B20120003、10mlx10支/盒;产品批号:20250302、生产日期:2025.03.13;有效期:2026.09.12。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以上两种处方药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前改正,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上述两种处方药的行为。至2025年8月6日查获时,“修微升”牌肝维康片已售出20盒、剩余20盒,违法所得500元、货值金额1520元;“玉龙”牌君歧肠胃合剂已经售出36盒、剩余84盒,违法所得2628元、货值金额10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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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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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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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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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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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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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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