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9-00094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5.9.8)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9-08 16:12 | 发布日期: | 2025-09-08 16:12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类 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5.9.8)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陶集鑫聚婴奶粉专卖店 | 利辛县陶集鑫聚婴奶粉专卖店经营超过限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瓶“小黄人婴肌隔离防护乳”(净含量60ml,限用日期2025.04.28)和1瓶“施华碧安·罗拉清透隔离防晒乳”(净含量40ml,生产证书编号;国妆特字G20190653,限用日期20250325)均已超过限用日期。 |
1.没收一瓶“小黄人婴肌隔离防护乳”、一瓶“施华碧安·罗拉清透隔离防晒乳”。 2.罚款10000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9/8 | 利市监处罚〔2025〕636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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