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8-00071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2025.8.5) | 文号: | 无 |
| 发文日期: | 2025-08-05 14:52 | 发布日期: | 2025-08-05 14:52 |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张村所) |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 1 | 利辛县张村镇葛学金日用百货店 | 利辛县张村镇葛学金日用百货店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10月3日从义乌市场购进了KUDAN酷丹邂逅系列水性指甲油(备案编号:浙G妆网备字2025007220)10瓶,进价3元/瓶,售价5元/瓶,已销售出2瓶。该指甲油外包装上标签信息:KUDAN酷丹邂逅系列水性指甲油,生产批号:20230530,限用日期:20260529。除上述内容外无其他信息。于2024年10月5日从义乌市场处购进了标注“champion”商标的袜子6把,每把3双,进价10元/把,售价20元/把,已销售出4把。该袜子上标注的“champion”商标与艾比吉-冠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注册号5801739的商标相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也构成了商标侵权。2025年5月28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上述指甲油8瓶、袜子2把,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当事人销售出上述指甲油2瓶,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4元;销售出上述袜子4把,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40元。 |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KUDAN酷丹邂逅系列水性指甲油8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champion”袜子6双; 2、没收违法所得4元; 3、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2000元,对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罚款500元;2-3项合计罚没款2504元。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十条第四款、第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269】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年8月5日 | 利市监处罚〔2025〕688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