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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付志平日用百货商场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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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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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3年12月4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中段西侧阜阳商厦北侧426号从事日用百货、化妆品零售经营。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从梦之恋彩妆购进“EFOLAR®口红”24支,无标签,进价:2.5元/支;进货额:60元;销售价:6元/支,限用日期内销售20支,销售额:120元;盈利:70元;剩余4支“EFOLAR®口红”摆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未销售,于2025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2025年1月13日当事人从梦之恋彩妆购进“HiVi水光透润固体唇蜜”24支,该批化妆品标签仅标注以下信息:规格:净含量:3.1g;生产日期MFG:2024/06/25;限用日期EXP:2029/06/24;批号BN:420F25A。该批化妆品进价:6.4元/支;进货额:153.6元;销售价:12元/支;限用日期内销售19支,销售额:228元;盈利:106.4元;剩余5支“HiVi水光透润固体唇蜜”摆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未销售,于2025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 2025年3月15日当事人从梦之恋彩妆购进“MANSLY绒雾粉感口红”24支,该批化妆品标签仅标注以下信息:生产批号:320D04A;限用日期:2028/04/03;进价:4.5元/支;进货额:108元;销售价:8元/支,限用日期内销售21支,销售额:168元;盈利:73.5元;剩余3支“MANSLY绒雾粉感口红”摆放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未销售,于2025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上述化妆品购进后当事人拆开作为样品展示,遂将外包装拆开后摆放,外包装现丢失。上述化妆品货值共计648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时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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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EFOLAR®口红”4支、“MANSLY绒雾粉感口红”3支、“HiVi水光透润固体唇蜜”5支; 2.没收违法所得249.9元; 3.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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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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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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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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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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