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安徽虹和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人民北路店
|
网络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人民路与长春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东开展商品零售。当事人于2025年1月10日从东莞市康洁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深圳市康乃格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毓婷”早早孕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30盒,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82400245;规格:净含量:1人份/盒(笔型);生产日期:2024-11-06;有效期:2027-11-05;购进价2.31元/盒,进货额69.30元,合格品。当事人于2025年2月底在“美团”平台上销售上述的医疗器械。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销售了3盒上述医疗器械,售价15元/盒,销售额45元,盈利38.07元。当事人是在店内和“美团”平台销售“毓婷”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展示的上述检测试纸注册证编号:冀械注准20182400219,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当事人未在网络平台上及时更新医疗器械注册证。2025年7月8日,我局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和网络平台上有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的“毓婷”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剂盒(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当事人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索要了供货者的销货凭证。
|
警告。
|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7/25
|
利市监处罚(2025)79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