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17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5.6.20)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10:37 | 发布日期: | 2025-06-20 10:36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5.6.20)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新张集乡万客商贸有限公司 | 利辛县新张集乡万客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案 |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12345市长热线(编号:250320038029048)举报,举报当事人售卖超过保质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于2025年3月2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办公室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4.5元。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君仔小面筋”五袋。 3.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20 | 利市监处罚〔2025〕420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2 | 利辛县新张集乡纪家炒货店 |
利辛县新张集乡纪家炒货店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王瑞举报信举报,举报人称购买到当事人生产的“原味花生”,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标注错误。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于2025年3月28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所生产的该批次“原味花生”已全部售出。 |
1.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 2.罚款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20 | 利市监处罚〔2025〕428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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