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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5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3号利辛县孙建飞农机专业合作社: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6 08:07 发布日期: 2025-06-06 08:07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3号利辛县孙建飞农机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5-06-06 08:07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1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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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环()罚〔202553

 

利辛县孙某飞农机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623MA8PLQX69N法定代表人孙某飞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汝集镇四庙村四庙70-1户    

专业合作社在场区露天装卸秸秆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0日对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正在作业,两辆抓木机在场区露天装卸秸秆物料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你专业合作社生产经理的身份信息。

2. 2025年4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正在作业,两辆抓木机在场区露天装卸秸秆物料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证明了检查全程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生产经理全程陪同的事实。

3. 2025年4月1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正在作业,两辆抓木机在场区露天装卸秸秆物料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

4. 2025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在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四楼办公室对你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正在作业,两辆抓木机在场区露天装卸秸秆物料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2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未被投诉的事实。

5.2025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在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办公室对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生产经理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正在作业,两辆抓木机在场区露天装卸秸秆物料过程中产生大量扬尘,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环境违法时间不足 3个月的事实

6.《 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委托专业合作社秸秆综合利用加工点生产经理全权代理承认生态环境有关情况的调查事实,代为提交证据材料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专业合作社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3号)告知你专业合作社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你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专业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202553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专业合作社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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