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128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6.13)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10:25 | 发布日期: | 2025-06-13 10:25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县甜味食品网店 | 利辛县甜味食品网店经营运输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1月30日已办理《营业执照》、2023年02月07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世纪大道东侧、德通食品西侧天钧食品院内3幢306室从事经营活动。牛肉大葱味饺子是安徽省****有限公司生产的,当事人在网上进行销售。牛肉大葱味饺子进货价4.5元/袋,销售价7.15元/袋。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共销售13袋,上述产品货值共92.95元,获利34.45元。 | 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13 | 利市监处罚〔2025〕433号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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