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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114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6.1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1 10:33 发布日期: 2025-06-11 10:33

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2025.6.11

发布时间:2025-06-11 10:33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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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南所)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程家集贰零贰壹食品加工小作坊 利辛县程家集贰零贰壹食品加工小作坊经营包装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2月20日本局收到名为王毅的(履职申请)举报信(20250214B)一份,其称在抖音平台购买到利辛县程家集贰零贰壹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的油炸蚂蚱三袋,该产品生产日期以不干胶加贴方式,认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收到上述举报后本局于2025年2月2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处进行检查,经查未在其生产经营处发现以不干胶加贴方式的油炸蚂蚱。后经调查询问,当事人自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1月10日共生产了650袋被举报的“虫飞扬”油炸蚂蚱,自2024年12月29日至2025年1月10日销售170袋(成本价1.5元每袋,售价2.5元每袋)“虫飞扬”油炸蚂蚱给抖音平台的用户。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售出上述油炸蚂蚱170袋,剩余480袋均已全部召回,货值金额1625元,销售额425元,违法所得425元。 1.没收违法所得425元,2.罚款2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425元,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11 利市监处罚〔2025〕295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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