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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5-0004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35号(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13 18:03 发布日期: 2025-05-13 18:03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35号(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13 18:03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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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环()罚〔202535

 

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XJ4JJ1C,法定代表人:李某征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工业园科技路一号。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利辛县淝河大道西侧、永兴路南侧的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承包的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工地多处大量建筑土方、两处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了你公司法人及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2. 2025年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工地正在施工的事实;证明了你项目工地多处大量建筑土方、两处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

3. 2024年2月25日,现场拍摄的照片和视频证据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工地正在施工的事实;证明了你项目工地多处大量建筑土方、两处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的事实。

 4.2025年2月26日对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负责人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负责人任职于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你公司承建的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经理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2月25日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你项目工地多处大量建筑土方、两处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土方工程由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工地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未进行有效覆盖,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2025年2月27日对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任职于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是你公司承建的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土方工程现场经理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2月25日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负责人全程陪同我局执法人员对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你项目工地多处大量建筑土方、两处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土方工程由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给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工地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未进行有效覆盖,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近两年没有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违法行政处罚的事实。

6.2025年2月26日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负责人提供的《 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证明了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土方工程由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实。

7.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了窦某某是安徽省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天懿府项目现场经理,代表你公司协助我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事实;证明了孙 某某是利辛县帝怡运输有限公司利辛县天懿府项目土方工程现场经理,代表你公司协助我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五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罚告202535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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