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3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2号(利辛县宋某文家庭农场)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06 18:00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18:00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52号
利辛县宋某文家庭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UJ4YQ1E;投资人:宋某文;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巩店镇韩寨村宋槽坊60户。
你家庭农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家庭农场现场检查发现,你家庭农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家庭农场正在养殖,目前存栏56头育肥牛,你家庭农场养殖大棚北侧田地上和河沟边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养殖粪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家庭农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宋某文的身份信息。
2.2025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家庭农场正在养殖育肥牛的事实;证明了你家庭农场养殖大棚北侧田地上和河沟边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养殖粪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你家庭农场投资人宋博文全程陪同检查的事实。
3.2025年4月3日,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家庭农场养殖大棚北侧田地上和河沟边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养殖粪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4.2025年4月3日,对你家庭农场投资人宋某文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家庭农场现存栏56头育肥牛,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证明了你家庭农场养殖大棚北侧田地上和河沟边上露天堆放有大量养殖粪污,地面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事实;证明了你家庭农场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事实;证明了你家庭农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一份,证明了你家庭农场是规模养殖场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你家庭农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了我局执法人员楚一平、李标的身份和资格。
你家庭农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2号)告知你家庭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家庭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家庭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2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
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家庭农场处三千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家庭农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家庭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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