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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51B/202501-0001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中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中疃镇2024年食品行政处罚信息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1-02 15:57 发布日期: 2025-01-02 15:57

中疃镇2024年食品行政处罚信息

发布时间:2025-01-02 15:57 来源:利辛县中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2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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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吉乐福生鲜超市 利辛县吉乐福生鲜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4年9月25日从亳州三分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花费70元购进1袋7.5千克山药,进价约9.33元每千克,售价9.96元每千克,2024年10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山药进行抽检,2024年10月30日经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APH-SP-2410X0020),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案发时,该批山药售给抽检人员3.19千克。其余的2.072千克卖给附近的消费者,剩余未售出的2.238千克山药已丢弃。货值金额共计74.7元,获利约3.32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当事人在得知检验结果后积极联系消费者,通过赔付措施,减轻危害后果,除依法退赔外违法所得共计2.01元。 1.没收违法所得2.01元;
2.罚款2000元;1-2项合计罚没款2002.01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利市监处罚〔2024〕1597号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依据《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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