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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00MB171833XQ/202506-0002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0号(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05 11:59 发布日期: 2025-06-05 11:59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50号(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

发布时间:2025-06-05 11:59 来源: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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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550

 

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8QKD9H6M

经营者:王某锋

地址:利辛县程家集镇东王桥庄   

 

你养殖厂违法排放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25年4月9日对你养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厂的笼养棚西南侧一块田地里未种植庄稼,田地约10亩,地上有多处倾倒的养殖粪污,已干涸,未消纳,田地未进行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养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养殖厂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现场负责人王先锋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

2、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厂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殖厂的笼养棚西南侧一块田地里未种植庄稼,田地约10亩,地上有多处倾倒的养殖粪污,已干涸,未消纳,田地未进行防渗处理的事实;

3、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厂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证据3张及视频一段,证明了你养殖厂的笼养棚西南侧一块田地里未种植庄稼,田地约10亩,地上有多处倾倒的养殖粪污,已干涸,未消纳,田地未进行防渗处理的事实;

4、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厂经营者、现场负责人王某锋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养殖厂的笼养棚西南侧一块田地里未种植庄稼,田地约10亩,地上有多处倾倒的养殖粪污,已干涸,未消纳,田地未进行防渗处理的事实,证明了你养殖厂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安徽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规定: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为规模养殖,证明了你养殖厂现存栏肉鸭17000羽为规模养殖的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7、12345热线督办记录单:241114037005024经核查后证明了利辛县程家集镇刘莉养殖厂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 证明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庄景瑞的身份和资格。 

你养殖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0号)告知你养殖厂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养殖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50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厂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处二千一百九十六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养殖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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