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661Q/202505-00048 | 组配分类: | 取水许可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水利局关于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2 16:20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16:20 |
利辛县水利局关于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安徽磊鑫建筑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延续取水许可等资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取水许可延续事项。其他登记事项不变,延续审批取水规模年取水量为4.0万立方米,利用已建成水源井2眼取水用于生产。井位坐标:水井1深30m,井径30cm,坐标东经116°13' 44",北纬 32°54' 54";水井2 深30m,井径30cm,坐标东经116°13′47″,北纬 32°54′58″,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现申请年取水量为4万立方米。
二、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30号)有关要求,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原取水许可有效期)期间,你公司能够遵守水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无违法违规取水行为。决定批准你公司原取水许可(编号D341623G2021-0006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延续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至2030年5月27日,年取水量4.0万立方米。
三、你公司应加强取、退水管理,按要求维护好取水在线监控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应当及时修复,并上报利辛县水利局,否则将按照取水计量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四、你公司应接受利辛县水利局的日常监管,严格落实计划用水,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取用水台账,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做好年度取水总结和取水计划申报等工作。
五、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退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向我局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利辛县水利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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