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6-00058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6.5)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05 14:30 | 发布日期: | 2025-06-05 14:30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 |||||||||
编号:2025-000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弘观美发用品商行 | 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 | 经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于2020年10月份在利辛县城关镇建设中路面粉厂北门第三间从事洗发用品零售经营。2024年3月23日当事人从合肥金榜美材批发处购进广州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玛舍丽”鱼子酱养护套装20套,产品名称:玛舍丽发膜+玛舍丽鱼子酱精华液;规格:净含量:280ml×2+8ml×8;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2日;限用日期:2025年03月01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071;进价:16.9元/套;进货额:338元;销售价:20元/套。限用日期内销售19套,盈利:58.9元;剩余一套“玛舍丽”鱼子酱养护套装超过有效期后,一直摆放在店内货架上未销售,于2025年3月24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销售单据。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玛舍丽”鱼子酱养护套装1盒; 2.罚款200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5 | 利市监处罚﹝2025﹞517号 | |
2 | 利辛县肌博士美容店 | 经营超过有效期化妆品 | 经查,当事人办理《营业执照》于2017年6月份在利辛县人民北路东侧北苑新村103号从事化妆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经营。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从拼多多小千千护肤专营店购进上海逐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逐本不染十花植物修护精萃油”3瓶,规格:净含量:5ml;生产日期:2022年2月22日;限用日期:2025年02月21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沪妆20190014;进价:5.63元/瓶;标价:16.9元,实付:13.52元。上述“逐本不染十花植物修护精萃油”是当事人店长郑智元自述其购进是用于自己使用,不是用于销售的,因拆开快递后遗忘,造成超过使用期限还存放于店内。上述“逐本不染十花植物修护精萃油”一直摆放在店内货架上未销售,于2025年2月24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采购上述化妆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网络订单截图。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逐本不染十花植物修护精萃油”3瓶; 2.罚款200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6/5 | 利市监处罚﹝2025﹞3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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