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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MB19736724/202503-00141 组配分类: 回应关切
发布机构: 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主动回应】是否必须建立兼职救护队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0 15:11 发布日期: 2025-03-10 15:11

【主动回应】是否必须建立兼职救护队

发布时间:2025-03-10 15:11 来源:利辛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2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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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根据《矿山救援规程》2024版第五条煤矿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的要求。本人所在集团公司已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下属多家煤矿年产量60-90万吨,专职矿山救援队到下属多家煤矿的实际行车时间均为30分钟以内,集团下属多家煤矿是否必须分别设立兼职矿山救援队? 咨询时间: 2025-02-18
回复:感谢您对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关注和支持。矿山开采属于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矿山企业建立矿山救援队提出明确要求。《矿山救援规程》规定“所有矿山都应当有矿山救援队为其服务。”明确要求“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原则上,如果矿山企业已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且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未再要求必须设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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