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662935198D/202506-0001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新张集乡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一般类+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11:02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11:02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5.3.12)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新张集乡牛犇小吃部 | 利辛县新张集乡牛犇小吃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食品案 | 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利辛县新张集乡牛犇小吃部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一把菜刀、一个蒸笼。 3.罚款5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12 | 利市监处罚〔2025〕46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2 | 利辛县新张集乡张守玉定点屠宰产品销售点 |
利辛县新张集乡张守玉定点屠宰产品销售点 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
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利辛县新张集乡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其销售摊点正在经营猪肉,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猪肉的相关检验检疫信息。 |
1.没收违法所得8.5元。 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猪肉8.75千克。 3.罚款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3/12 | 利市监处罚〔2025〕47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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