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672649144T/202506-0000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张村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公示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6-03 08:43 | 发布日期: | 2025-06-03 08:43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手册
(2024版)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细化建议 |
结果处理建议 |
图例 |
1.食品 生产者 资质 |
*1.1 |
具有合法主体资质 ,生产许 可证在有效期内。 |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 。食品生产许 可证在有效期内。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 理办法》第二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二条第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1 |
|
一致且在有效期内不得分 ,不一致得 0.5分,不在有效期内得0.5分。 |
调查处理:1.0分 责令整改 :0.5分 |
|
*1.2 |
生产的食品在许可范围内 。 |
1.生产现场实际生产的食品品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内 。 2.成品库中的产品在许可范围内 。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 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 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1 |
|
产品不在许可范围内得 1.0分。 |
调查处理:1.0分 |
|
|
1.3 |
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 可证相符。 |
企业实际生产场所与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一致 。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相符不得分 ,不相符得0.5分。 |
调查处理 :0.5分 |
|
|
2.生产 环境条 件(厂 区、车 间、设 施、设 备) |
2.1 |
厂区无扬尘 、无积水,厂区 、车间卫生整洁。 |
1.厂区路面硬化 、保持平整,正常天气下无扬尘和积水等现象 ; 2.厂区内保持清洁卫生 ,无裸存的垃圾堆 ,无妨碍食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 3.生产车间地面无积水 、无积尘、无破损,墙面、屋顶无污垢 、无霉变; 4.生产车间内无食品原辅料 、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 》3.2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 0.3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1.后续工序可以消除 该项问题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 2.可现场立即整改并消除该项问 题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调查处理 :后续工序不可消除该 食品安全风险 |
图2.1 |
*2.2 |
厂区、车间与有毒 、有害场 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 距离或具备有效防范措施 。 |
1.厂区附近无对食品生产产生影响的有毒有害污染源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 场所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 ; 2.生活区、生产区相互隔离; 3.生产区域未饲养家禽 、家畜。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3.1和6.5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未有效防范 、隔离,得1.0分; 防范、 隔离有欠缺得0.5分。 |
责令整改 :可现场立即整改; 调查处理 :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 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变更申请。 |
|
|
2.3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主要 生产设备设施与准予食品生 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与食品生产许可时保持一致 。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0.5 |
|
一致不得分 ,不一致得0.5分。 |
责令整改 :可现场立即整改; 调查处理 :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 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变更申请。 |
|
|
2.4 |
卫生间保持清洁 ,未与食品 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 接连通。 |
1.卫生间位置设置合理 ,与食品生产 、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未直接连通 ; 2.卫生间保持清洁 ,并设置洗手设施。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5.1.5.3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卫生间与生产 、包装、贮存等区域直 接连通, 卫生间不清洁 , 无洗手设施 , 得 0.5分;卫生间不够清洁 ,与生产等区 域隔离不够 ,得0.3分。 |
责令整改 :0.3分 调查处理 :0.5分 |
图2.4 |
|
2.5 |
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 等卫生设备设施 ,满足正常 使用。 |
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 、洗手、干手 、消毒设施 ,并 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2.工作服 、帽、鞋等经过清洗消毒 、干净整洁 ,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 开放置。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5.1.5.3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设备设施缺失严重或不能正常使用 , 员工工作服 、 帽 、 鞋不清洁 , 得 0.5分; 个别设施缺失或不能正常使 用,个别员工工作服 、帽、鞋不够清 洁得0.3分。 |
责令整改 |
图2.5 |
|
2.6 |
通风、防尘、排水、照明、 温控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 存放垃圾 、废弃物的设备设 施标识清晰 ,有效防护。 |
1.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通风 、 防尘 、照明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 、设 施,运转正常; 2.室内排水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 ,且有防止逆流的 措施。 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护措施 ,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 3.配备适宜的通风 、排气设施 ,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 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必要时安装有空气过滤 、净化或除尘设施。 通风设施易于清洁 、维修或更换 ,并能防止虫害侵入; 4.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 施; 5.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设计合理 、防止渗漏 、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5.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设备设施缺失严重或不能正常运行 , 得0.5分;个别设施缺失或运行不正常 得0.3分。 |
责令整改 |
图2.6 |
|
2.7 |
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 剂等化学品明显标示 、分类 贮存,与食品原料 、半成品 、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 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
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等化学品由专人管理 ,未与食品原料 、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混放 ;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 ,未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 化学品。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 卫 生 规 范 》 5.1.8.5 、 6.1.4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未分隔放置 、无使用记录 ,得0.5分; 记录不全得0.3分。 |
责令整改 |
图2.7 |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细化建议 |
结果处理建议 |
图例 |
2.生产 环境条 件(厂 区、车 间、设 施、设 备) |
2.8 |
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 养,并有相应的记录。 |
1. 主要生产设备 、设施未发生变化 ,正常运转; 2. 生产设备、设施有维修保养制度 ,有维护、保养记录,记录项目齐全、 完整。 |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5.1和5.2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生产设备 、 设施不能正常运转得 0.5分 ,无维修保养制度 、无记录得 0.5分,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责令整改 |
|
2.9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 计 ) 定期检定或校准 、 维 护,并有相关记录。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运行正常,有定期检定或校准 、维护记录。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5.2.2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监控设备(如压力表 、温度计 )不能 正常运行得0.5分,无定期检定或校准 、维护记录得 0.5分 ,记录不完整得 0.3分。 |
责令整改 |
图2.9 |
|
2.10 |
定期检查防鼠 、防蝇、防虫 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 检查记录 ,生产场所无虫害 迹象。 |
1.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安装到位 、明显标示 、及时清理; 2.定期检查上述设施的使用情况 ,并有检查记录; 3.现场无昆虫 、 鼠害侵入迹象。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6.4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无装置 、无检查记录 、现场有昆虫鼠 害侵入,得0.5分;装置不能满足使用 、记录不全得0.3分。 |
责令整改:出现得分情况( 下述 调查处理情形除外 ); 调查处理 :现场有老鼠等明显侵 入迹象。 |
图2.10 |
|
2.11 |
准清洁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 设置合理并有效分隔 。有空 气净化要求的 ,应当符合相 应要求,并对空气洁净度 、 压差、换气次数 、温度、湿 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1.准清洁作业区 、清洁作业区设置合理并有效分隔 。 2.有空气净化要求的 ,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并对空气洁净度 、压差、换气 次数、温度、湿度等进行监测及记录 。 |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4.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作业区无有效分割得 0.5分,空气净化 不符合要求的得0.5分,相关监测和记 录不全的得0.2分。 |
责令整改:1.后续工序可以消除 该项问题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 2.可现场立即整改并消除该项问 题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调查处理 :后续工序不可消除该 食品安全风险。 |
图2.11 |
|
3.进货 查验 |
*3.1 |
查验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 可证 、 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等;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 格证明文件的 ,有检验记录 。 |
1.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向供货者索取许可 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取得许可的 ); 2.企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按照批次索取产品 合格证明文件 ,包括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企业的自检报告或者合格证明 等; 3.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 ,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 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4.对肉类索取检疫证明 ,猪肉还应索取品质合格证明 (如检验合格证) ; 采购的猪肉来源于定点屠宰厂 (场); 5.企业采购的进口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有中文标签 ,并向供货者索取有 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证明上载明的信息与货物标签一致 。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7.2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抽查品种无许可证 、无合格证明 、无 检疫证明 ,得1.0分;证明文件不全 , 得0.5分。 |
责令整改 :许可证、证明文件等 不全; 调查处理 :许可证、证明文件等 不全且现场无法补证( 肉类、乳 制品等高风险产品不接受补证 ) 。 |
|
*3.2 |
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真 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 期限符合要求。 |
1.有对应的进货查验记录 ; 2.查验记录真实完整 ,能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 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 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 用卫生规范》14.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无 记 录 得 1.0 分 , 记 录 不 完 整 得 0.5分,记录保存期限不够得 0.5分。 |
责令整改 :0.5分 调查处理:1.0分 |
|
|
3.3 |
建立和保存食品原料 、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 存、保管记录 、领用出库和 退库记录。 |
1.原辅料有进库 、贮存、出库和领用记录。 2.仓库出货顺序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必要时可根据不同食品原辅料的特 性确定出货顺序。 |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7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无记录得0.5分,记录不完整得 0.3分 。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
|
4.生产 过程控 制 |
*4.1 |
使用的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 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 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记录内 容一致。 |
1.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相关产品与索证索 票、进货查验记录一致; 2. 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与产品标签的配料表一致 。 |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7.2.1和14.1.1.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发现一处不一致得 0.5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 :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 用的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 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 记录批次不一致; 调查处理 :现场抽查的产品所使 用的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 、食品 相关产品与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 记录品种不一致 ,且满足3.1调查 处理情形。 |
|
*4.2 |
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 , 包括投料品名 、生产日期或 批号、使用数量等。 |
1.建立有生产投料记录; 2.记录完整,包括有投料种类 、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 、使用数量等。 |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GB 14881-2013《食品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 》14.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无记录得 1.0分,记录不完整得 0.5分 。 |
责令整改:1.企业缺少部分批次 产品的投料记录 ,0.5分。2.投料 记录不全 ,如缺少投料种类 、品 名、生产日期或批号 、使用数 量 ,0.5分。 调查处理 :企业无生产投料记 录 ,1.0分。 |
|
|
*4.3 |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 、食 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 回收食品 、超过保质期与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 料和食品添加剂投入生产 。 |
1.生产车间、原料库(区)未发现非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质、回收食品、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 剂; 2.未在食品生产 、加工场所贮存 “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 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 十三条); 3.投料记录中未发现非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回收食品 、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1 |
|
发现违法使用得 1.0分 |
调查处理 |
|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细化建议 |
结果处理建议 |
图例 |
4.生产 过程控 制 |
*4.4 |
未发现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1.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 、投料记录符合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 准》规定,未发现超范围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 。 2.按照《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要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 ,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 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四项、《 安徽省食品安全 条例》第十五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1 |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得 1.0分,未公示 得0.5分。 |
调查处理:1.0分 责令整改: 0.5分 |
|
*4.5 |
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 , 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公吿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 。 |
使用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 、植物、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特定部位的新原 料,应在卫生部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名单中 ,或经过卫生部门批准。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1 |
|
符合不得分 ,不符合得1.0分。 |
调查处理:1.0分 |
|
|
*4.6 |
未发现使用药品生产食品 , 未发现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 料生产保健食品以外的食品 。 |
生产车间现场以及进货记录 、投料记录、产品配料表中未发现药品或仅用于 保健食品的原料。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食 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10倍以下罚 款。 |
1 |
|
符合不得分 ,不符合得1.0分。 |
调查处理:1.0分 |
|
|
4.7 |
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 数与准予食品生产许可时保 持一致。 |
1.生产现场工艺设备布局 、工艺流程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 ; 2.企业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一致 。 |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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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不得分 ,不一致得0.5分 |
责令整改 :可现场立即整改; 调查处理 :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 未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变更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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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 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 |
1.有关键控制点控制制度 ,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 、温度控制 、车间洁净 度控制等; 2.有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 ,记录完整,与实际相符 |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无制度得0.5分,无记录得0.5分,制 度记录不完整得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
|
4.9 |
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 、物流 交叉污染。 |
1.工人不从物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 2.原辅料、成品等不从人流通道进入生产车间 ; 3.工人经过更衣 、洗手消毒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 4.低清洁区的工人经过更衣 、洗手消毒、戴口罩后方可进入高清洁区 ; 5.产品经内包装后方可出生产车间 。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4.1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 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10倍以下罚 款。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 0.2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 :0.5分、0.4分、 0.2分; 调查处理 :后续工序不可消除人 流物流交叉污染导致的该食品安 全风险。 |
图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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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未发现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 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 染。 |
1.原料经过脱包或采用其他清洁外包处理后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 2.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区域存放 ,明确标示。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4.1、5.1、7.5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 十五条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 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许可证。 |
0.5 |
|
发现一处交叉污染得 0.3分,加到本项 满分为止。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调查处理 :后续工序不可消除人 该交叉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
图4.10 |
|
4.11 |
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 要求的,定期进行监测并记 录。 |
1.有必备的温 、湿度监测设备 ,并有记录; 2.温、湿度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3.现场温、湿度达到要求。 |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5.1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 十五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10倍以下罚 款。 |
0.5 |
|
无 监 测 设 备 得 0.5 分 , 无 记 录 得 0.5分,现场温湿度达不到要求得 0.5 分,记录不全得0.2分。 |
责令整改 :0.5分、0.2分 |
|
|
4.12 |
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 ,洗 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生 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 的个人用品或者其他与生产 不相关物品。 |
1.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清洁的工作衣 、帽、鞋,头发未露出帽外 ,并 按要求洗手 、消毒; 2.进入作业区域未佩戴饰物 、手表,未化妆 、染指甲 、喷洒香水 ;未携带 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 3.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或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 。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 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 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 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 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第七十五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10倍以下罚 款: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 0.2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 :0.5分、0.4分、0.2分 |
图4.12 |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细化建议 |
结果处理建议 |
图例 |
|
4.13 |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 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 , 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 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 |
1.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检测报告 。 2.食品接触的用水是独立管路输送 。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第九项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10倍以下罚 款。 |
0.5 |
|
无食品生产加工用水的水质检测报告 得0.3分,食品接触的用水不是独立管 路输送得0.2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0.2分 调查处理 :食品生产加工用水水 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0.5分 |
图4.13 |
5.委托 生产 |
*5.1 |
委托方、受托方具有有效证 照,委托生产的食品 、食品 添加剂符合法律 、法规、食 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
1.受委托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应涵盖申请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 。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不得委托和受委托生产 。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二十一条 ;《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 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意见的 通知》 (国办发 〔2013〕 57 号 ) ; 《 关于禁止以委托 、 贴牌 、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 儿配方乳粉的公告 》 (食药 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 十五条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10倍以下罚 款。 |
1 |
|
不符合相关规定得 1.0分。 |
调查处理 |
|
5.2 |
签订委托生产合同 ,约定委 托生产的食品品种 、委托期 限等内容。 |
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食品协议 ,明确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 、标准、检 验验收等相关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二十一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无委托合同得0.5分,合同内容不全得 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
|
5.3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 进行监督的记录。 |
有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的记录 。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二十一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无监督记录得0.5分,监督记录不全得 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
|
5.4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签清晰标 注委托方 、受托方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
委托生产的食品标识标签上除法定的内容外 ,还应如实标明委托双方的名称 、委托关系、地址、联系方式和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 。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二十一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标签上无委托方相关信息的得 0.5分, 信息不全得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
|
6.产品 检验 |
6.1 |
企业自检的 ,具备与所检项 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 力,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 试剂,检验仪器按期检定或 校准。 |
1.检验室具备标准 、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 (包括相关的辅助设 施、试剂等) ,检验设备的精度满足出厂检验需要 ,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 能力相适应 ; 2.出厂检验设备按期检定或校准 ; 3.检验试剂均在有效期内 ,有毒有害检验试剂专柜上锁存放 ,专人保管, 检验试剂的消耗量与使用记录相匹配 。 |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9.2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 0.2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 :0.5分、0.4分、0.2分 |
图6.1 |
6.2 |
不能自检的 ,委托有资质的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1.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具有法定检验资质 ; 2.委托检验协议在有效期内 ,委托检验项目 、批次符合规定; 3.有满足批批检验要求的委托检验报告 。 |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9.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 0.2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 :0.5分、0.4分、0.2分 |
|
|
*6.3 |
有与生产产品相应的食品安 全标准文本 ,按照食品安全 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
1.检验室配备完整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 ,一般要有原辅材料标准 、企业产 品标准、出厂检验方法标准 ; 2.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 , 出厂检验项目满足企业产品标准和产品许可 审查细则要求。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无标准文本得 1.0分 ,未批批检验得 1.0分,标准不全得0.5分,检验批次 或项目不够得0.5分。 |
责令整改:1.标准不全 ;2.检验 批次或项目不够; 调查处理:1.无标准文本 ;2.未 进行检验。 |
|
|
*6.4 |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 检验报告记录 ,检验记录真 实、完整,保存期限符合规 定要求。 |
1.出厂检验报告与生产记录 、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 ; 2.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 ; 3.记录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 ,对检验原始数据与对应的检验产 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检验结果等内容按规定进行记 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 期限不少于二年。 |
《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9.3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无原始检验数据和报告记录得 1.0分, 数据报告不全得0.5分。 |
责令整改 :数据、报告记录不规 范 ,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 0.5分; 调查处理 :无原始检验数据和报 告记录 ,1.0分。 |
图6.4 |
|
6.5 |
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 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
按规定对检验的产品进行留样 ,留有记录。 |
《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9.3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无留样、无记录得0.5分,留样或记录 不全得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
|
7.贮存 及交付 控制 |
7.1 |
食品原料 、食品相关产品的 贮存有专人管理 ,贮存条件 符合要求。 |
1.原辅料存放离墙 、离地,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 2.库房内存放的原辅料按品种分类贮存 ,有明显标示 ,未发现原辅料互相污 染的现象; 3.原辅料仓库干净整洁 ,地面墙面平滑无裂缝 、无积尘、无积水、无霉 变,贮存条件符合原辅料的特点和质量安全要求 ; 4.原辅料仓库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未发现有毒有害及易爆易燃等物 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杀虫剂等分类专门贮存。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 -2013 《食品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 》7、8.3和10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条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七十五条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10倍以下罚 款。 |
0.5 |
|
有一项不符合得0.2分,加到本项满分 为止。 |
责令整改 :0.5分、0.4分、0.2分 |
图7.1 |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细化建议 |
结果处理建议 |
图例 |
7.贮存 及交付 控制 |
7.2 |
食品添加剂专库或专区贮 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 |
1.食品添加剂专库(区)存放,有明显标示 ;亚硝酸盐专柜保管; 2.食品添加剂有专人管理 ,并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 。 |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 十五条、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7.3和8.3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未专门贮存 、 明显标示 、专人管理得 0.5分,分区、标示不到位得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图7.2 |
7.3 |
不合格品在划定区域存放 , 具有明显标示。 |
不合格品单独存放 、明显标示 ,并及时处理。 |
《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 二 十 六 条 、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7.2.2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未单独存放 、明显标示得0.5分,单独 存放、标示不到位得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图7.3 |
|
7.4 |
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 适应的贮存 、运输及交付控 制制度和记录。 |
1.根据食品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 ,建立和执行相应 的出入库管理 、仓储、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 ,并如实记录; 2.仓储、运输有冷链要求的建立有相关制度并如实记录 。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和四十六条 、GB 14881-2013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5.1和10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无制度或无记录得 0.5分,制度记录不 全的得0.2分。 |
责令整改 :0.5分、0.2分 |
|
|
7.5 |
仓库温湿度符合要求。 |
1.有特定温 、湿度贮存要求的原料或产品 ,仓库设有温 、湿度控制设施, 定期检查并如实记录; 2.冷库温度符合原料 、产品贮存要求 ,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 设施及温度自动控制器。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 GB 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0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无温湿度控制设施或温湿度不符合要 求得0.5分,无设施检查记录得 0.2分 。 |
责令整改:1.后续工序可以消除 该项问题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 2.可现场立即整改并消除该项问 题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调查处理 :后续工序不可消除该 食品安全风险。 |
|
|
*7.6 |
有出厂记录 ,如实记录食品 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 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检验合 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 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内容。 |
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检验 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无销售记录得 1.0分,记录项目不全得 0.5分。 |
责令整改 :0.5分; 调查处理:1.0分 |
|
|
8.不合 格食品 管理和 食品召 回 |
8.1 |
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 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 、数 量应与记录一致。 |
1.建立有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 2.不合格品单独存放; 3.按照制度要求处置不合格品 ; 4.有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
GB 14881 -2013 《食品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 》14.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 0.3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
*8.2 |
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召 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 监管部门报告。 |
1.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 2.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记录 。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 |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不主动召回 、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 、不按 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 由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 |
|
无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得 0.5分, 召回和处理情况无向所在地市场监管 部门报告记录的得 0.5分。 |
调查处理 :未实施不安全食品的 召回 ,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 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
|
8.3 |
有召回计划 、公告等相应记 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
1.对销售的不安全食品 ,按规定实施召回 ,并有召回计划 、召回公告 、召 回记录(含产品名称 、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信息 )等; 2.召回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2年; 3.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 ,能够采取补救 、无害化处理 、销毁等措施 ,召回 记录和处理记录信息相符 。 |
《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GB 14881 -2013 《食品生 产通用卫生规范 》 11、《 食 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三 、 四 章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 四十二条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0.5 |
|
发现一处不符合得 0.3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 |
|
|
*8.4 |
有召回食品无害化处理 、销 毁等措施 ,未发现召回食品 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存 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 |
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用于生产各类食品 ,或者经过改换包装等方式 以其他形式进行销售。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和第六十三条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 |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不主动召回 、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 、不按 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 , 由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 |
|
不符合得1.0分。 |
调查处理 :召回食品无无害化处 理、销毁等措施或者再次流入市 场( 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 的除外 )。 |
|
|
8.5 |
建立和保存回收食品的处置 记录。 |
1.建立回收食品登记处理制度 ; 2.对回收食品进行登记 ,单独存放,明确标示; 3.对回收食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并予以记录。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二十九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未对回收食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得 0.5 分,其他不符合得0.3分。 |
责令整改 :0.3分 调查处理 :0.5分 |
|
|
8.6 |
建立和保存废弃物的处置记 录。 |
1.建立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 2.对废弃油脂等生产废弃物 、病死动物进行登记 ,合理放置,明确标示; 3.对废弃油脂等废弃物的处置符合规定 ,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未 发现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 。 |
GB 14881 -2013 《食品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 》6.5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
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病死动物用于 食品生产得 0.5分,其他不符合得 0.3 分。 |
责令整改 :0.3分; 调查处理 :将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病死动物用于食品生产 ,0.5分 。 |
|
|
9.标签 和说明 书 |
*9.1 |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有标签 , 标签标注的事项完整 、真实 。 |
1.标签标注产品名称 、规格、净含量 、生产日期 ,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标签标注成分或配料表 ,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3.标签标注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联系方式 ,标注的内容符合标准和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根据标准规定应当标注产地的 ,标识符合规定。 5.标签标注有保质期 ,保质期的标注符合标准规定 。 5.标签上标注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代号 。 |
《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1 |
|
发现一处未标注或标注内容不符合得 0.3分,加到本项满分为止。 |
责令整改 :属于标签瑕疵情况; 调查处理 :瑕疵情况除外。 |
|
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细化建议 |
结果处理建议 |
图例 |
9.标签 和说明 书 |
*9.2 |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 批号的情况。 |
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与生产实际一致 。 |
《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第十项 、第五十一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不一致得1.0分。 |
调查处理:1.0分 |
|
*9.3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 、辐照食 品未按规定标示。 |
未发现转基因食品 、辐照食品未按规定标示 。 |
《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第十九条第一款 、《 食品安 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 GB7718-2011《预包装食 品标签通则》4.1.1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
发现转基因食品 、辐照食品未按规定 标示得1.0分。 |
调查处理:1.0分 |
|
|
*9.5 |
未发现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未发现保健食 品之外的食品标签 、说明书 涉及保健功能。 |
未发现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未发现 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标签 、说明书涉及保健功能。 |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三十八条 、GB7718-2011《预 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6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食 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 1倍以上10倍以下罚 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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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得1.0分。 |
调查处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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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上标注的营养标签符合 要求。 |
1.标注的营养标签符合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等标准规 定; 2.专供婴幼儿和其它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营养标签符合其产品执行标准 规定。 |
《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第二款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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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或标注内容不符合得 0.5分。 |
责令整改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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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标注法律 、法规或者食 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 其他事项。 |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符合规定 。 |
《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 ,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 、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 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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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标注或标注内容不符合得 0.5分。 |
责令整改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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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 品安全 自查 |
10.1 |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并 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 查评价 ;按照《企业落实食 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 定》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 险管控清单 ,建立健全日管 控、周排查 、月调度工作制 度和机制。 |
1.企业建立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并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留有 自查记录。 2.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有《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每周 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 3.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能够按照 要求进行处置。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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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制度得0.3分,无《食品安全风险管 控清单》《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 》 《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每 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或者不全 得0.3分,未处置得0.3分 。本项加到 满分为止。 |
责令整改:0.5分、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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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 立即采取整改 、停止生产等 措施,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对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立即采取整改 、停止生产等措施 ,并保存相关记 录。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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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整改等措施得0.5分,未按规定向所 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得 0.5分。 |
责令整改 :0.5分 调查处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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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 业人员 管理 |
*11.1 |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 责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配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 全专业技术人员。 |
有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任命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检验人员,相关 人员有在岗履职记录。 |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 GB 14881 -2013 《食品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 》13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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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履职记录得 1.0分,记录不全得 0.5 分。 |
责令整改:1.0分、0.5分; 调查处理 :没有制度、没有配备 相应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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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 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考 核记录,未发现考核不合格 人员上岗。 |
有培训和考核计划 ,保留有相关记录。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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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培训或考核记录得 0.5分,记录不全 得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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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 全管理的人员。 |
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 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 人员; 2.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管理工作 ,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 五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 十五条第三款 |
吊销许可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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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得1.0分。 |
调查处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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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分标准(检查方法) |
检查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细化建议 |
结果处理建议 |
图例 |
11.从 业人员 管理 |
11.4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 制定、过程控制 、安全培训 、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 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 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 、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 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 。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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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履职记录得 0.5分,记录不全得 0.3 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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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 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 食品工作的人员具备有效健 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 |
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 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获得健康证明 ; 2.健康证明应当为食品生产经营范围内适用 ; 3.未发现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GB 14881 -2013 《食品生产 通用卫生规范 》6.3.1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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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无健康证得 1.0分,无制度得 0.5分。 |
责令整改 :0.5分 调查处理: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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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 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 |
有培训制度 、计划及相关培训内容记录 。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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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制度或无记录得 0.5分,记录不全得 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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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信 息记录 和追溯 |
12.1 |
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追溯制 度,并有相应记录。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保证食品可追溯 ,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 、出厂 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 |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 》第十八条、《 安徽省 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十三 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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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制度或无记录得 0.5分,记录不全得 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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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未发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 录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 |
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与实际生产经营相符 。 |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 》第十八条、《 安徽省 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十三 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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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得0.5分。 |
责令整改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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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 系的, 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 记录信息保持一致。 |
信息化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电子记录信息与纸质记录真实 、有效,信息保持 一致。 |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 》第十八条、《 安徽省 食品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十三 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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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致得0.5分。 |
责令整改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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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 品安全 事故处 置 |
13.1 |
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 患的记录。 |
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定期排查本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并有记录。 |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 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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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排查记录得 0.5分,记录不全得 0.3 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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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有食品安全处置方案 ,并定 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 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 隐患。 |
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并按照预案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 ,有相关演练 记录;有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 。 |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 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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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预案或无演练或无防范措施得 0.5分,记录不全得0.3分。 |
责令整改 :0.5分、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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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对导 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 故的食品及原料 、工具、设 备、设施等 ,立即采取封存 等控制措施 ,并向事故发生 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 ,能够根据事故预案采取封存 、召回等控制措施, 同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并有相关记录。 |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三 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六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八条 |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责令停产停 业,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 后果的, 吊销许可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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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控制措施或未向市场监管部门 报告1.0分。 |
调查处理 :未采取控制措施 、未 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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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前 次监督 检查发 现问题 整改情 况 |
14.1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完成整改。 |
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记录 。 |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 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 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 |
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 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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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项未整改得 0.5分,加到本项满 分为止。 |
责令整改 :未整改完成。 调查处理 :拒不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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