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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5-00206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类 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5.5.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9 15:06 发布日期: 2025-05-29 15:0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般类 医疗器械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5.5.29)

发布时间:2025-05-29 15:05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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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新张集所2025.5.29)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新张集乡郭继银大药房 利辛县新张集乡郭继银大药房未经备案在网络销售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者分别于2025年5月13日和2025年5月14日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医用外科口罩,且未申请网络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警告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9 利市监处罚〔2025〕634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网址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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