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省政府 市政府

繁体中文  |  长者版  |  无障碍  | 

返回首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首页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内容详情
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43G/202505-0006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发布机构: 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41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9 17:43 发布日期: 2025-05-29 17:43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414)

发布时间:2025-05-29 17:43 来源:利辛县阚疃镇人民政府 浏览:13 次
【字体大小: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基本信息公示(阚疃所20250414)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阚疃镇正新鸡排店 利辛县阚疃镇正新鸡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53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利辛县阚疃镇正新鸡排店进行检查,在其店后方存放原料的置物架上发现发现一袋特技烧烤辣椒粉(以下简称辣椒粉),净含量:1千克,生产商家:宿州新正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213日,保质期:12个月,货值金额为22.78元。 1.罚款5000元;2.没收过期的辣椒粉”1包。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9 利市监处罚〔2025〕358号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