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05-0004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46号(利辛县聚丰源建材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2 12:34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12:34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46号
利辛县聚丰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8QE57XXG
法定代表人:刘某红
地址:利辛县淝河路与子胥大道叉路口
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与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板集电厂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但你公司在处置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过程中,未依法及时公开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了付佳明和张楠的身份信息。
证据2: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与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板集电厂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但你公司在处置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固废过程中,未依法及时公开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事实。
证据3:2025年3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时,对利辛县聚能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某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与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板集电厂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但你公司在处置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过程中,未依法及时公开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事实。
证据4:2025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调查时,对你公司副总经理付某明调查询问时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与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了《板集电厂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未依法及时公开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事实。
证据5:你公司提供的《板集电厂固体废物委托处置协议书》一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3年8月8日与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处置中煤新集利辛发电有限公司产生的粉煤灰、炉渣等固体废物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朱伟涛、解凤连、梁秀芬、田浩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4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46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一项“(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版)“表19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处五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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