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05-0003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45号(利辛县泽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12:28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12:28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45号
利辛县泽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MU6AUXE,法定代表人:刘某敏,地址: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刘寨村。
你公司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扬尘污染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徽省利辛县巩店镇刘寨村的利辛县泽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区东侧有大量煤灰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2. 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了利辛县泽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场区东侧有大量煤灰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证明了利辛县泽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程陪同我局执法人员检查的事实。
3. 2025年3月1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了你公司场区东侧有大量煤灰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
4.2025年3月1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利辛县泽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场区东侧有大量煤灰露天堆放,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事实;证明了2025年3月10日,刘化敏全程陪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是今年2月中旬拉来煤灰露天堆放在公司场区东侧,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于2023年10月受到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的处罚的事实。
5.利辛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利辛县泽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标块煤矸石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利环审[2016]08号)一份,证明了你公司在项目实施及环境管理工作中,应注意做到原、辅材料在运输、卸载、堆放、储存过程中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措施,防止物料洒落、粉尘飞扬污染大气及流失的事实;证明了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事实。
6.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皖亳环(利)罚〔2023〕49号),证明了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2次(含本次)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三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45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二万九千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或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