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0318567XG/202505-00022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2025年利辛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8 11:26 | 发布日期: | 2025-05-28 11:12 |
利辛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1 |
60周岁 及以上老 年人 |
老年人休 闲优待服 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 (院)、公共图书馆、文 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
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 (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 美术馆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 旅游风景区。 |
县文化旅游 体育局、县 城市管理局 |
2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
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 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 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
建立政府养老保险工 作责任分担机制。落 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 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 制度。省级调剂金建 立前,县区收支缺口 由同级财政承担。 |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局、县财政 局 |
3 |
达到待遇 享受年龄 的老年人 |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 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执
行。 |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政府补贴构成,政府 对符合待遇条件的参 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 养老金,个人账户养 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
支出。 |
县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局、县财政 局 |
4 |
65周岁 及以上老 年人 |
老年人能 力综合评 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 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 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 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省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办法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县民政局给予补 助,每人评估费用30 元。 |
县民政局 |
5 |
老年人健 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 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 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 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 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 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 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
服务 |
按照《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 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地方财政予以资金配 套。 |
县卫生健康 委 |
|
6 |
70周岁 及以上老 年人 |
乘坐城市 公共交通 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
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交公司负责落 实,县交通运输局负 责指导。 |
县交通运输 局 |
7 |
80周岁 及以上老 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 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向亳州户籍中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 高龄津贴,其中80周岁至99周岁的补 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100周岁以上 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按月发 放至个人。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核实上报,县民政局 给予补助。 |
县民政局 |
8 |
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 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 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
帮助 |
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60元,具体补贴 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 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核实上报,县民政局 负责发放补助。 |
县民政局 |
9 |
家庭适老 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 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 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
服务 |
对失能失智、高龄的分散特困供养老年 人家庭,根据个人自愿实施适老化改 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 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 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 本项目范围,具体项目按照平均每户 2000元标准改造。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核实上报,县民政局 给予适当补助。 |
县民政局 |
|
10 |
经济困难
的老年人 |
就餐补贴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就餐补 助。 |
物质
帮助 |
根据利辛县2023年《老年助餐实施方 案》相关规定老年人助餐补助标准是每 人每餐补助2元。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核实上报,县民政局 给予补助。 |
县民政局 |
11 |
经认定生 活不能自 理的老年 人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 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 补贴。 |
物质
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 老年人,参照当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准,每人每月80元,以政府购买服 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实施,县民政局给予 补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2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 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 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 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
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 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组织,县民政局负责 培训。 |
县民政局 |
13 |
纳入最低
生活保障
范围的老 年人 |
最低社会 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 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 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 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 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核实上报,县民政局 负责发放补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4 |
特困老年 人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
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
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
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疾病治疗、办理丧葬服务
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 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具体补助标准按照亳州市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2023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 知》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核实上报,县民政局 负责发放补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5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 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 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 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 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疾病治疗、办理丧葬服务 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 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6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探访服务 |
面向高龄、独居、空巢、留 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精神 慰藉等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 1次。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 责 。 |
县民政局 |
17 |
对国家和
社会作出 特殊贡献 的老年人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 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 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 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 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 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核实,县退役军人事 务局配合落实。 |
县退役军人 事务局 |
18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 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按照省级制定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 理制度执行。 |
一 |
县卫生健康 委、县民政 局 |
19 |
经认定符
合条件的
残疾老年 人 |
困难残疾
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 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
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 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 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提高残疾人两 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上报,县残联核实, 县民政局负责审定发 放补助。 |
县民政局 |
20 |
生活无着
的流浪 、
乞讨老年 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
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办法》执行。 |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
合,县救助管理站具 体实施。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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