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5-00162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公示(展沟所2025.5.27)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16:00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16:00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安徽源之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辛县展沟店 | 安徽源之信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利辛县展沟店未经网络备案在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案 |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展沟镇张楼人民路南边牌坊东20米从事药店经营。2025年4月22日,在未办理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备案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其负责人侯亚辉微信朋友圈发布一张第二类医疗器械体温计的图片,图片上标注有“体温计7元一支”,后觉得不妥将朋友圈该内容进行删除。截至执法人员发现时,尚未售出。 |
警告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5/22 | 利市监处罚〔2025〕553号 | 主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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