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5-00156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5.27)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27 10:06 | 发布日期: | 2025-05-27 10:06 |
(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5.27)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1 | 利辛广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利辛广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标准的“老北京甜橙味汽水”案 | 经 查,当事人已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工业园区食品产业园对面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4月2日,我局收到山东世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TSP2025-0513-030612)等材料,显示利辛广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安徽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北京甜橙味汽水”(生产日期:2024-06-29、规格型号:500ml/瓶、商标:水润坊和图形),检验项目:二氧化碳气容量,计量单位:倍、标准指标:≧1.5、实测值:1.25、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碳气容量项目不符合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不合格报告进行送达,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4年6月29日当事人委托安徽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老北京甜橙味汽水”201件(每件12瓶),其中安徽省****食品有限公司实验室自检1件;2024年7月24日当事人销售给青岛***商贸有限公司200件,成本价4元/件,销售价7.5元/件,货值共计1500元,获利700元;截止检查时上述产品已销售完毕,货值共计1500元,获利7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760元。1-2项合计146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5/27 | 利市监处罚〔2025〕503号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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