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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西潘楼学区第一初级中学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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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西潘楼学区第一初级中学食堂经营使用霉烂的红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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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利辛县西潘楼镇潘楼村派出所南10米从事经营活动。2025年3月10日,当事人从利辛县西潘楼镇农贸市场路边一商贩处购进45kg红薯,购进价3元/kg,货值135元。上述红薯是当事人用于给学校学生提供就餐服务时使用的,工作人员将其放置在库房内忘记收拾导致发生霉烂,霉烂后当事人没有再使用。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上述已霉烂的红薯1.5kg,检查后其食堂工作人员将已霉烂的红薯扔掉。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霉烂的红薯。上述红薯货值4.5元,获利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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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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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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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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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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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市监处罚〔2025〕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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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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