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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5-00122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5.2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5-22 09:22 发布日期: 2025-05-22 09:2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5.22)

发布时间:2025-05-22 09:22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3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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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市场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5.22)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1 利辛县海豚脑康医院有限公司 利辛县海豚脑康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利辛县城关镇先进路与科技路交叉口从事医疗服务。2022年4月当事人从安徽******有限公司购进了300支河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鑫乐普通管”(产品注册编号:冀械注准20192220084、5ml、使用日期至2023-03),进价0.45元/支,当事人采血分离血清时使用该种类试管,采血费用包括试管和采血针的费用,一次采血费用为6.3元。当事人已在该该种类试管使用期限内使用299支,剩余1支其盛放生理盐水一直存放在检验室的一台仪器中,该生理盐水作为加样针疏通血清堵塞时使用(不会对检验结果造成影响)。由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忘记查看,导致其过期,截止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才发现,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0.45元,没有获利或无法计算获利。 1.没收过期的1支鑫乐普通管;
2.罚款3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2 利市监处罚〔2025〕384号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2 利辛县西潘楼镇潘楼行政村卫生室 利辛县西潘楼镇潘楼行政村卫生室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利辛县西潘楼镇潘楼村东潘楼自然庄从事医疗服务。2021年4月12日当事人从太和****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4袋“纱布绷带”{产品名称:纱布绷带、规格型号:8cm*600cm、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3日、生产批号:20210101、有效期36个月、【注册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单位】:曹县康源医用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备案凭证编号:鲁菏食药监械生产备20160011号、产品备案号:鲁菏械备20150026号},每袋10卷,购进价10元/袋,主要是用于给病人包扎时使用,使用价1.5元/卷。当事人在上述医疗器械有效期内已使用完毕3袋,因其村卫生室搬迁,导致剩余1袋一直放在其治疗室内的药柜中,忘记检查清理致使过期,过期后一直未使用,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才发现,货值15元。 1.没收过期的1袋未拆封的“纱布绷带”;
2.罚款2000元。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2 利市监处罚〔2025〕425号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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