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00MB171833XQ/202505-0003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亳环(利)罚〔2025〕43号(利辛县孙庙乡绿叶种植农场)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15 18:38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18:38 |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亳环(利)罚〔2025〕43号
利辛县孙庙乡绿叶种植农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23MA2UL78W44
经营者:李某影
现场负责人:陶某华
地址:利辛县旧城镇盛新村赵胡庄
你农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5年第一季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警示片交办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经调阅该农场生产时的视频监控发现:2025年2月18日,利辛县旧城镇盛新村的利辛县孙庙乡绿叶种植农场正在揉丝加工秸秆,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粉尘弥漫,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农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农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你农场现场负责人陶建华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农场正在揉丝加工秸秆,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粉尘弥漫,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
3、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使用无人机拍摄的影像资料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了你农场正在揉丝加工秸秆,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粉尘弥漫,地面积尘严重的事实;
4、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现场负责人陶某华开展调查询问制作的《亳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农场正在揉丝加工秸秆,装卸物料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现场粉尘弥漫,地面积尘严重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利辛县孙庙乡绿叶种植农场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李红伟、张彦、庄景瑞的身份和资格的事实。
你农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43号)告知你农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农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亳环(利)罚告〔2025〕43号)和《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计算核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农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一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亳州市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请先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农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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