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0U19825Q/202501-00116 | 组配分类: | 对非法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文综罚字〔20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1-16 17:10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17:09 |
当事人: 利辛县刘彭文具店(刘鹏)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341623MAEPQ1Q6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鹏
住所(住址等):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南段东侧工会楼下第03号
2025年1月3日10时15分,利辛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忠良(12030321012)、岳磊(12030321008)向利辛县刘彭文具店经营者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店内货架上摆放2025年日历3本,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提供不出。执法人员对以上书籍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经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亳州市新闻出版(版权)领域常用新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物市场一)之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利)文综检(勘)字〔2025〕01-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张;3、《证据先行保存通知书》及清单;4、《调查询问笔录》;5、委托书与田秀英、刘鹏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6、利辛县刘彭文具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出版物3本。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1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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