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0U19825Q/202505-00028 | 组配分类: | 对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文综罚字〔202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14 17:07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17:02 |
事人: 利辛县凌点娱乐俱乐部(蔡恒桥)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2341623MAE79MB40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蔡恒桥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新矿社区板集煤矿南门向西10米
2025年4月18日19时10分至19 时20分,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刘娟(12030321013)、吴国斌(1203032100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利辛县凌点娱乐俱乐部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中,一名工作人员在前台,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证件,工作人员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发现前台有收款二维码,要求其提供收费记录时,该工作人员提供了4月5日的一次收费记录。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整改,并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利)文综检(勘)字〔2025〕0425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检查照片3张;3、《调查询问笔录》;4、利辛县凌点娱乐俱乐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蔡恒桥的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并责令关闭利辛县凌点娱乐俱乐部娱乐场所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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