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MB0U19825Q/202505-00025 | 组配分类: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文综罚字〔202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14 15:38 | 发布日期: | 2025-05-15 15:38 |
当事人:利辛县澄羽网咖网络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41623MADN6H5N0N)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解志强
住所(住址等):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世纪花园0037栋101.102号
2025年4月24日17时41分,利辛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岳磊(12030321008)、刘娟(12030321013)向利辛县橙羽网咖网络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证件齐全。检查时发现其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利)文综检(勘)字〔2025〕04250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检查照片3张;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网络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或亳州市文化旅游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利辛县文化旅游体育局
2025年5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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