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5-0008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5.19)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5-19 15:30 | 发布日期: | 2025-05-19 15:30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 |||||||||
编号:2025-0001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刘祥鱼行(个体工商户)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当事人于2016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文化路北段650号从事水产品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从利辛县水产批发市场一水产批发户处购进的,具体姓名不记得了,共购进“鳝鱼”3kg,该批“鳝鱼”系散装称重。“鳝鱼”采购进价76元/kg,进货额228元。2025年1月17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2月20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0490ZX),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1、恩诺沙星,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18×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0 490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534 1623350530490ZX)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鳝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3kg不合格“鳝鱼”全部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销售价80元/kg,销售额240元,盈利12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鳝鱼”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5000元。 1-2项合并罚没款5240元,上交国库。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5/19 | 利市监处罚〔2025〕300号 | |
2 | 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王春宝水产店 |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 当事人于2015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新城农贸市场水产区第4号从事水产品零售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从淮南来利辛的水产送货车上(没记住车牌号)上购进“鳝鱼”3.15kg,该批“鳝鱼”系散装称重,“鳝鱼”采购进价70元/kg,进货额220.5元。2025年1月17日我局委托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鳝鱼”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2月20日,我局收到安徽润安信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0484ZX),内容为: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1、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51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5341623350530484ZX)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BJ25341623350530484ZX)各一份,同时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鳝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论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上述3.15kg不合格“鳝鱼”全部用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销售价74元/kg,销售额233.1元,盈利12.6元。上述经营不合格“鳝鱼”货值共计233.1元。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鳝鱼”时未索要供货者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
1、没收违法所得233.1元; 2、罚款5000元。 1-2项合并罚没款5233.1元,上交国库。 |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5/19 | 利市监处罚〔2025〕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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