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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5-00003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化妆品202504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8 16:52 发布日期: 2025-05-03 16:52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北所化妆品20250428)

发布时间:2025-05-03 16:52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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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类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城北所20250428)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张丽荣母婴用品店 利辛县张丽荣母婴用品店经营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从上门推销的一辆阜阳牌照的送货车上购进了clear清扬去屑洗发露10瓶,净含量:400g/瓶,批号:20210608B1T0,生产企业: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限制使用日期:20240608,进价:20元/瓶,售价:25元/瓶,商品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瓶,商品过期后至案发时,该商品未售出,违法获利0元,合计货值金额25元。违法获利0元。 1、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clear清扬去屑洗发露1瓶,净含量:400g/瓶,共计1瓶;
2、罚款2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利市监处罚〔2025〕312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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