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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4-00199 组配分类: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4.3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30 11:55 发布日期: 2025-04-30 11:55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类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2025.4.30)

发布时间:2025-04-30 11:55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7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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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类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城东所)       
编号:2025-00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安徽虹和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国强路店 网络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未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当事人于2020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富强路和国强路交叉口东侧从事医疗器械、药品经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30日从安徽虹和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九江捷豹药械有限公司生产的“江佑”医用退热贴5盒,注册证编号:赣九械备20160003号;规格:5cm*12cm*5贴;生产日期:20240813;有效期至20270812;购进价8.5元/盒,进货额42.5元,销售了1个,售价10元/个,销售额10元,盈利1.5元。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江佑”医用退热贴,未在“美团”平台上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2025年4月21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未在“美团”平台上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的“江佑”医用退热贴。当事人网络销售一类医疗器械未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备案凭证货值50元。当事人采购上述医疗器械时索要了供货者的销货凭证复印件。 警告。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30 利市监处罚(2025)522号
2 安徽虹和堂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老二中店 网络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 当事人于2021年办理《营业执照》,在利辛县城关镇老二中南门东侧从事医疗器械、药品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1月9日从广州市键嘉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鱼跃”压缩空气式雾化器1个,注册证编号:苏械注准20162080236;规格:净含量:403M;有效期:2029年7月13日;购进价155.55元/个,进货额155.55元,销售了1个,售价170元/个,销售额170元,盈利14.45元。当事人在店内和“美团”平台销售“鱼跃”压缩空气式雾化器,“美团”平台上展示的上述“鱼跃”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日,未在“美团”平台上及时更新医疗器械注册证。2025年4月21日,我局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网络平台上有展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的“鱼跃”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当事人采购上述“鱼跃”压缩空气式雾化器医疗器械时索要了供货者的销货凭证。当事人网络销售上述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的医疗器械货值170元。 警告。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4/30 利市监处罚(2025)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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