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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98775401G/202504-0019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043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30 10:10 发布日期: 2025-04-30 10:09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0430)

发布时间:2025-04-30 10:09 来源: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2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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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0430)
编号:2025-04301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利辛县旧城镇茶叔泰芒奶茶店

利辛县旧城镇茶叔泰芒奶茶店涉嫌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称柚子果味酱的进货时间、进货日期与进货地点记不清了,购买该产品用于制作奶茶,进价10元/瓶,生产日期:2023.12.16,保质期:12个月,于2024年12月16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使用。称于2025年1月份从阜阳送货车处购进了香辣回锅肉预制菜肴包1大包共8袋,用来加工菜肴,进价3.8元/袋,生产日期:20231114,保质期:12个月,于2024年11月14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自己尝试味道使用了2袋。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柚子果味酱1瓶、香辣回锅肉预制菜肴包6包。经检查,上述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止查获之日,当事人未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32.8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柚子果味酱1瓶、香辣回锅肉预制菜肴包6包;
2、罚款3000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和《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六)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八条第(三)项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8日 利市监处罚〔2025〕404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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