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623098775401G/202504-00183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民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词: | 无 |
名称: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经开区所)2025.04.29 | 文号: | 无 |
发文日期: | 2025-04-29 15:12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15:12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利辛县潘楼天姿日化店 | 利辛县潘楼天姿日化店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 当事人于2020年6月3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西潘楼镇西街从事经营活动。2022年11月份当事人从安徽弘思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3瓶高姿凝时弹嫩鲜颜水,购进价70元/瓶,销售价199元/瓶。当事人在未过期时已售出2瓶高姿凝时弹嫩鲜颜水,因最近生意一般,过期的1瓶一直未售出,忘记下架了。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共199元,获利0元。 |
1.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1瓶高姿凝时弹嫩鲜颜水; 2.罚款200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5/4/29 | 利市监处罚〔2025〕311号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缴款通知单》后,到相关银行(或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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