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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623003185186X/202504-0004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利辛县旧城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名称: 【行政处罚】旧城镇2025年3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4 15:47 发布日期: 2025-04-24 15:47

【行政处罚】旧城镇2025年3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5-04-24 15:47 来源:利辛县旧城镇人民政府 浏览:1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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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0307)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旧城所20250307)

编号:2025-0002

序号

处罚对象

案件名称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

安徽越王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越王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称于2024年12月19日生产了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的鹌鹑蛋3箱,规格40瓶×120克,成本85元/箱,售价90元/箱,尚未销售出。2024年12月19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标注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的鹌鹑蛋3箱,经检查,上述食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上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270元。

1、没收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鹌鹑蛋3箱;
2、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5日

利市监处罚〔2025〕69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利辛县旧城镇盛道远食品商店

利辛县旧城镇盛道远食品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称于2024年1月份购进了七道香大豆油1箱共12桶,进价6元/桶,售价8元/桶,生产日期:2023/03/20,保质期:18个月,于2024年9月20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于2024年8月份从利辛送货车上购进了康师傅香辣牛肉面1箱共12桶,进价2元/桶,销售价2.5元/桶,生产日期:20240602,保质期:六个月,于2024年12月2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海天陈醋购进了1箱共12瓶,进价3元/瓶,售价4元/瓶,生产日期:20220608,保质期:24个月,于2024年6月8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于2024年1月份从利辛下乡送货车处购进了莲花味精1箱共15袋,进价3元/袋,售价4元/袋,生产日期:20210719,保质期:三年,于2024年7月19日超过保质期,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2025年1月8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七道香大豆油8桶、康师傅香辣牛肉面10桶、海天陈醋8瓶、莲花味精14袋,经检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被我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截至查获之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177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七道香大豆油8桶、康师傅香辣牛肉面10桶、海天陈醋8瓶、莲花味精14袋;
2、罚款5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123】条第(一)项第1目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5

利市监处罚〔2025〕174号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者通过登陆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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